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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知!长治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请注意!

    信息发布者:farmer
    2017-12-19 08:59:48   转载

    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关于增设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

    和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窗口的通知

    为进一步方便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经研究决定,在社区街道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的同时,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增设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窗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人为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不满 5 年、部队复退不满 5 年、参加工作不满 5 年的在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优化营商环境,为入驻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住房保障,根据企业情况可集体组织申报配租。

    (二)外来务工人员。

    1. 申请人持有本市(区)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 申请人在本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就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在本市范围缴纳本年度保险也可申报。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市区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所需材料(个人申报)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提交配租申请。

    3. 申请人学历证明或部队复退证明(毕业证、复退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 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的审核证明(申请人年龄、婚姻、家庭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住房情况等基本情况、就业单位基本情况、新就业时间)。

    5. 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情况证明等。

    6. 填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外来务工人员。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正在办理居住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办理受理单(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提交配租申请。

    3. 申请人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备案合同、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凭证。在本市范围缴纳保险也可申报,需本年度保险缴纳证明。

    4. 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审核证明(申请人年龄、婚姻家庭人口、单位基本情况、务工时间、收入证明、在市区无住房证明等)。

    5. 填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三、申报公租房地点时间

    申报窗口地点: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一楼申报处(长兴南路103号原市房管局)

    申请受理时间:从 11 月 25 日开始,节假日不休息。

    咨询电话: 3022930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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